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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证监局日前披露了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融创房地产”)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融创房地产存在以下问题:一是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、2022年半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。
二是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对2020年年度报告、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。
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违反了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依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、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融创房地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融创房地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。
此外,作为融创房地产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,汪孟德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依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汪孟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
据了解,今年年初,融创房地产发布公告称,总计160亿元的境内债券整体展期方案获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。